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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评估实质上是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构建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作用。矿产评估报告包含了矿产评估机构根据自己的经验积累和各方面的信息,在假设条件下,通过一些技术思想,在某一时间点,对评估对象的价值所做的咨询意见。矿产评估的目的没有公认的限制,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矿业权出让目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勘查权力)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其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及收益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
(2)矿业权转让目的: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需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外,矿业权人或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
(3)矿业权抵押目的:矿业权人为筹集资金或其他经济行为,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当债权人要求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时,抵押人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为担保法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并非对评估的强制性规定。
(4)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目的: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咨询参考。
在矿产评估工作中,确定矿产评估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目的不同,则资产使用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同,产生的预期收益也会不一样,进而影响评估方法的使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导致不同的评价结果。因此可以说,不同的矿产评估目的会导致不同的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矿产评估结果会对评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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