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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2023-09-07 15:34:51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定了两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分别是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一、收益率形式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进行划定。

对于《矿种目录》范围内的矿种,按照出让方式的不同,征收方式有所差异: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收益率形式计算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需要注意的是:

1、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

3、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

 

二、出让金形式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一般适用于除《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如下: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2、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2、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征收形式

1、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需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时,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中的,比照收益率形式中的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外的,比照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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